近日,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公诉人到云龙县苗尾乡参加云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个非法持有枪支案等阳光法庭。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举证,并在法庭辩论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案件当庭宣判后,各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不守法的严重后果。
枪支、弹药具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在社会上流转使用,会使犯罪的严重程度不断升级,极大提高社会危险性,严重影响群众的归属感、安全感。比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枪杀女友案,被告人杨某某因与女友产生矛盾,非法制造枪支后使用该枪支射杀,造成其女友重伤。鉴于此类,我国早于1996年出台了《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购置、配备、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并对涉及枪支、弹药的行为写入刑法,定罪量刑,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近年来,经过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缉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持枪犯罪案件连年下降,然而,此类案件在我们云龙这种偏远贫困山区并未减少。云龙县山高、坡陡、箐深,居住在偏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同胞们长久以来就有持枪打猎的传统,加之今年来广泛种植各种果木和发展畜牧业,为了保护庄稼和牲畜不受侵害,许多农民或自制枪支或购买枪支用于驱赶老鹰、打飞鼠,殊不知就这样成了被告人,仅2016一年,我院就办理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案件22件。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送法下乡、设摊宣传、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强对《枪支管理法》、《刑法》等涉抢涉弹犯罪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对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村地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让广大农民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让老百姓明白并不是只有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使普通群众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同时,用真实案例向群众宣传枪支、弹药给自身带来的危害,让群众从内心上害怕枪弹,杜绝枪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