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起诉权、出庭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
一、审查起诉权: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和上级检查机关指定管辖的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认真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二、出庭公诉权;除法律规定不需要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其他案件(包括再审案件)均应出庭支持公诉。
三、审判监督权:对同级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不严格依法办理的提出口头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检查落实情况。
四、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对同级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提出抗诉。
五、执行监督权: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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