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开始,陈某某在自家经营的一小吃店内,将四五年前其购买的罂粟壳粉末作为佐料添加至卤汤中,将卤制好的食品售卖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约6800元。7月19 日,澄江市公安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在其店内当场查获疑似罂粟壳粉末、卤汤、卤鸭头、卤猪脚等,经抽样送检,分别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2021年9月初,马某某在经营烧烤店过程中,将含罂粟壳粉的佐料添加在卤汤中,卤制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约200元。9月13日晚,澄江市公安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中,在其店内当场查获疑似含罂粟壳粉混合佐料、卤鸭头、卤鸡脚、卤汤。经抽样送检,分别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马某某经营的店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食品,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后澄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近期,法院公开庭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判处陈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均为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3600元、2000元,同时判决两人分别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8000元、2000元,并在庭审直播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