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下级人民检察院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1、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工作方针,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9、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任免、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宣传等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