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检察民行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13年7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三)项“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待遇,其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赔付标准进行测算,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唐某某等人的相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案件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昭通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昭通市人民法院指令镇雄县人民法院再审。镇雄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该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6)云0627民再1号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唐某某等人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8508.80元。
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