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办好此类案件,同时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关注并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结合相关工作情况,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最高检此次将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作为一个专题发布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
胡卫列: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资源开发利用既要支撑当代人过上幸福生活,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
近年来,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采矿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呈愈演愈烈之势。非法采矿行为往往导致开采区域的山体、土壤、河道和植被破坏,导致区域内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或脆弱化,既破坏了国家的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管理制度,又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能动履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除强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外,还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的沟通合作,推动形成保护矿产资源的强大合力。最高检发布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方面是为了展现检察机关保护矿产资源的经验成效,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资源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以生动的法治案例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界更加关注并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记者:本批发布的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胡卫列:在本批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有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8个案例是从全国各地上报的60多个优秀案例中,按照严格的程序,经过多轮筛选,才最终确定下来的。这批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线索来源多样。8个案件,既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自行发现的线索,也有群众举报的线索,还有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是保护对象多样。8个案例涉及到煤炭、石灰岩、砂石、地热等多种矿产和资源种类。有多个整治非法采砂的案例保护的是江砂河砂等资源,而重庆市大足区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则涉及煤、石灰石、砂岩、锶等多种矿产资源。
三是履职方式多样。检察机关既有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监督保护方式,也有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等形式,以多种途径和方式来维护矿产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在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方面,公益诉讼检察是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
胡卫列: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追究非法采矿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是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有效破解办案压力阻力。如在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最高检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全程指导,统筹指挥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明确办案思路,分级分类进行监督。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邀请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专家,对当地环科院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形成专家意见,破解地方技术力量不足瓶颈。
二是协同行政部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依法协同督促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作用,形成矿产资源保护合力。如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推动自然资源局、区政府、镇政府等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莲花山周边破坏地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顽疾”得到根治。在此基础上,广东省院又开展了地热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共同保护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合法开发利用。
三是以点带面推动诉源治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检察机关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向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类案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如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分别向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善执法机制、探索监管新模式,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四是善用外力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借助行政部门、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力量参与调查、论证,通过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运用,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如山西省右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使用无人机发现案件线索、拍摄固定证据。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邀请自然资源、农业、水利等专家现场参与对案件专业问题的调查和论证。
记者: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5件是提起诉讼的案例,有3件是诉前程序案例,效果都很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请问公益诉讼检察是如何通过办理矿产资源案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
胡卫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守护者,检察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能动履职,更深层次融入国家治理,通过自身的高水平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充分履职等行为,精准监督并持续跟进,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提起诉讼相结合,督促、协同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对于违法行为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之外,再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大大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震慑。如在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已对夏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所得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夏某某承担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73万余元赔偿责任,其余被告按照比例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结合办案自觉融入国家治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督促履职和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机制,激活其功能效用,促进中央环保督察、检察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发挥了独特的衔接润滑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治理非法开采乱象。如在山西省右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右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发现,案涉采砂厂虽已全部取缔,但部分河砂弃料随意堆积,采砂坑回填较浅,受损堤岸及破坏的土地未恢复原状,遂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右玉县政府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取缔非法采砂厂、拆除违建房舍、恢复河道,等等。通过该案的办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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