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中型客车,由乡村公路往彝良方向行驶,被彝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该车核载19人,实载37人的严重超员行为。
后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由彝良县检察院提起了公诉,经彝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危险驾驶构罪的构罪行为之一就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严重超员会触犯刑法还故意为之的行为,置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客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无小事,不要为了钱铤而走险。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你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载客行车,平安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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