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监督下,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县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易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坚决贯彻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到检察工作各方面,自觉服务易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反渗透反恐怖反邪教斗争。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28件231人,批准逮捕220人,人数同比上升15.79%。审查监委、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0件421人,提起公诉379人,人数同比上升105.98%。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逮捕57人、起诉74人。突出打击多发易发高发的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逮捕77人、起诉66人。依法维护网络秩序,批准逮捕电信网络犯罪13人、起诉13人。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逮捕毒品犯罪29人、起诉34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坚定的决心持续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批准逮捕涉恶犯罪嫌疑人30人,提起公诉32人,法院判决24人。王刁、王兴荣等24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涉恶团伙受到严惩。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慎重认定未成年人涉恶案件,起诉时未认定涉恶5人;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18人,纠正漏捕2人。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9件,切实推动行业乱象整治。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以防控经济金融风险为重点,依法打击涉烟、高利转贷、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金融犯罪,批准逮捕9人,起诉13人。坚持把服务精准脱贫与乡村平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严惩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批准逮捕51人,起诉100人。将因案致贫返贫刑事被害人或亲属纳入司法救助7人,发放救助金11.1万元。其中,向1名贫困儿童发放10万元救助金,为贫困儿童撑起一片蓝天。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助力讨薪108万余元。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8人、起诉33人,推动美丽易门建设。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自觉服务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发展。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清理出侦查机关“挂案”1件。邀请县工商联及民营企业家参加“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对2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积极配合监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监检衔接配合顺畅,互相制约原则有效落实。受理县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市检察院交办1件1人,起诉4件4人,提前介入办理案件4件4人。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12人、起诉27人。组织召开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等8个部门和易门职中等6所学校负责人座谈会,力推保护未成年人的最高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深入推进“检察长送法进校园”法治巡讲等活动,检察长等7名检察官受聘担任云师大附属易门中学等7所学校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巡讲8场次。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认真落实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7件次,对审查后不支持申诉的3起信访案件,耐心释疑解惑,使当事人信服,实现零上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实以案释法,成功促成刑事和解7件,督促落实民事赔偿20.8万元,有效修复社会、邻里和家庭关系。
2.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检察监督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9人。持续纠防冤错案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5人、不起诉6人。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紧盯有案不立、有罪未究等问题,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件,督促撤案3件。纠正漏捕3人,追加起诉26人,追加遗漏罪行18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5件次。对一审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件,二审改判1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审前、审中可不继续羁押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3人,办案单位均采纳;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2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巡回检察,提出书面纠正27人;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5份。重视民事诉讼监督。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再审已改判。对12件民事案件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支持法院治理“执行难”,提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2件。组织民事案件听证28件。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办理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2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检察建议7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保护公益,以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4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李昌永等5人生产、销售5吨余有害酒被依法严惩,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督促管理部门收缴2户企业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4317万余元。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激发检察工作发展新动力。
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变革。完成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设5个内设机构。着力解决“重刑轻民”问题,忠实于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律赋权,专设第三检察部承担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有力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不断完善,检察官职务序列等级评定、工资套改和司法办案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基本落实。增补员额检察官2名,考核转聘书记员6名。严格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办案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批捕案件38件、起诉案件53件。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发挥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134人、不起诉19人。推进全业务智慧办案,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在全市率先设立派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加强对侦查活动同步监督。
4.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检察监督能力。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让以人民为中心成为新时代人民检察官的行动指南。切实加强政治建设。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彻底肃清秦光荣等流毒,全体检察人员“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更加坚定,检察初心和使命更加牢固。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活动,推进党支部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本院经省文明委复查确认为省文明单位,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之星”。切实推进业务建设。强化实战实训,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和专题网络培训150余人次。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委会5人次。积极适用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办案,用好直通最高检察院的专业平台“检答网”解答各类问题。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在规范办案上作表率。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基层减负年”各项任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集体廉政提醒谈话5次。结合检察系统发生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抓实季度及节假日关键节点警示教育。推进司法办案廉政风险网上动态同步监督,组织案件评查18件,持续解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政法队伍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持续保持干警零违纪。
5.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
坚持把接受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答好人民考卷。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两会”精神,全面梳理、研究落实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意见建议33条。主动向人大、政协通报检察工作。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上半年检察工作。通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微信联络群,及时推送检察工作动态70余条。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代表制度,在7个乡镇(街道办)为民服务中心等大厅挂牌检察官联系点。主动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案件评议、信访接待、公开听证、观摩案件庭审等司法活动,零距离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律师监督制约,听取律师意见178次。自觉以公开促公正。升级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现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11条、法律文书167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7条。开展以“‘我将无我’奋斗 不负人民重托”等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80余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走近检察官,了解监督检察工作。通过“两微一端”传递检察资讯280余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3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9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4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272.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19.92万元,占总收入的95.8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2.33万元,占总收入的4.11%。与上年对比增加154.46万元,主要原因是执法办案补助项目经费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346.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2.31万元,占总支出的75.93%;项目支出324.08万元,占总支出的24.0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95.42万元:基本支出增加111.80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招录2人,人员经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16.3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未组织全院干警外出集中培训,培训费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22.31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招录2人,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6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4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4.0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6.3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未组织全院干警外出集中培训,培训费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58.5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48%。与上年对比增加9.5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招录2人,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087.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44%。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及在职工资等费用)、案件批捕起诉民行(办案业务经费)、其他支出(服装经费、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款等项目费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7.1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3%。主要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5.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2%。主要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等;
4.住房保障(类)支出57.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0%。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5.27万元,支出决算为11.20万元,完成预算的73.3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7.80万元,完成预算的77.3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40万元,完成预算的65.64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减少三公经费的开支。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1.72万元,下降13.3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03万元,下降11.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69万元,下降16.91%。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减少三公经费的开支。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80万元,占69.62%;公务接待费支出3.40万元,占30.3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8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7.80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4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4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6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8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9.8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交通补贴、工会福利费开支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835.0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4.16万元,固定资产1739.8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7.79万元,无形资产3.23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95.4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99.36万元,固定资产增加35.48万元,在建工程减少32.78万元,无形资产增加0.9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42项,账面原值104.7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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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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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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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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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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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合计 |
1 |
1835.02 |
74.16 |
1739.84 |
1230.50 |
85.82 |
0 |
423.52 |
0 |
17.79 |
3.2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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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0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9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4.0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易门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