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分类
1、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2、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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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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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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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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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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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调查所获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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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前审查终结的(制作《诉前审查报告》→经检察官办案组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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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前审查结果(1、终结审查的,应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2、经查确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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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要在七日内将《检察建议》发送被监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其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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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诉审查程序(制作《起诉审查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检察官办案组集体形成意见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起诉的,制作《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制作《结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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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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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所获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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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及审批程序(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公告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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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结果(终结审查的: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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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诉讼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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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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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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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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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公益诉讼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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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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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