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检察官一路颠簸到杨某某家中走访讯问,4月10日,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杨某某家中。为什么检察官要两次走进杨某某家中?为什么庭审现场要设在杨某某家中?检察官带你走进杨某某非法持枪案背后的故事。
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枪一案由公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杨某某年事已高,居住在偏远山区,且属建档立卡贫困户,1月26日承办检察官对其入户走访讯问,而杨某某则以自己所持有的枪支为祖传的火枪以及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为由拒不认罪,并多次要求办案人员返还其枪支。同时,杨某某对扶贫政策不了解,以自己持有祖传枪支为由口头威胁另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过审查,我院依法以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便有了在杨某某家中公开开庭的场景。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合议庭出示了大量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向杨某某再次宣传了相关的的法律知识,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杨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
我县属于彝族回族自治县,山区面积所占比重大,且彝族素有持枪习俗,近年来我院共受理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56件68人,所涉枪支多数为祖传猎枪,涉案人员多为彝族居民。且大多数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宣传缉枪、缉爆政策时均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使用,别人不知道就不会有事情,更不清楚私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这次特殊的庭审,既照顾了年迈的杨某某,体现人为关怀,彰显了司法温度,又给身处大山中的村民上了一堂法制课,让村民们知道民间持枪属于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们纷纷表示绝不碰触法律底线。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撰稿人:张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