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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触犯刑法终获刑
        时间:2019-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案系巍山县多年来首起严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

          王某某为大理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其在销售时风、南骏汽车时,为了提高销量,明知购车车主仅持有拖拉机驾驶证无资质驾驶所买汽车,仍向购车人承诺将所卖汽车办理为拖拉机证照。王某某在销售汽车时收取每位购车人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落户费用及检车费用,后王某某采用直接递交、邮寄、银行打款方式将车辆信息资料及办理费用分别转交给他人具体办理,办理完成后将所办证照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王某某,王某某每辆落户办理获利400元至1000元不等。期间,王某某向巍山、南涧、弥渡、鹤庆县等籍53名农户出售汽车过程中,以此方式共办理了53套证照。经巍山县农机管理总站向广西自治区白色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山东省聊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查询,王某某所办理的行驶证均为假证、牌照均为假牌。

          法院认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牌照,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3本,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十五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在审查起诉、审理阶段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本人出资为受害人重新办理了车辆的证照,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为此,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撰稿人:马爱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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