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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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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旃某某,男性,1975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50405XXXX,蒙古族,大学本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延龄路XX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旃某某在担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经理期间,为筹资用于个人炒股,采用虚构“员工福利计划”保险产品,伪造保险费收据等手段,通过其公司19名业务员,约定年息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012年2月至2017年年底,共计吸收存款28120835元用于炒股。被告人旃某某按照约定如期向投资人兑付本息。

          2017年年底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旃某某采用相同方式,共向16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了15564041元存款用于炒股和支付前期投资人本金及利息。至案发时,被告人旃某某未兑付该笔资金本息。案发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应急处置资金将上述本金垫付给投资人。

          【办理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投资人员为150多人,投资人投资的资金少则数千元多则数十万元,且这些钱均是投资人辛苦经营攒下的钱。被告人旃某某多年进行股票投资,应当深知股票投资的风险,一旦其投资失利,资金链断裂,其便不能如期兑付本息,其为了一己私欲,枉顾风险,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反复吸收公众存款,甚至在股票亏损的情况下,宁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应付投资人,也不肯收手,足见其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强。案发后,旃某某吸收的资金中有1500万余元尚未兑付,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及社会的稳定,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案件的办理有力的警示我县潜藏的集资型涉众犯罪,消除潜在社会隐患。

          【警示语】古语有云“祸莫大於不知足”,被告人旃某某案发前系中国人寿通海支公司经理,,本可踏踏实实经营事业,安安稳稳度日,其却因长年炒股,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不禁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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