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频发问题,嵩明县检察院进行积极探索,针对如何有效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打击作用,如何减少同类犯罪行为,如何平衡教育与惩戒等实务问题,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次共同探讨研究,决定尝试对轻微危险驾驶案件中拟不起诉人组织进行社会服务。
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样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嵩明县检察院积极对接县公安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秩序一中队对拟被不起诉人统一组织进行8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劝导教育社会服务。对拟被不起诉人每周三统一进行询问工作和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周四完成信息核实、“岗前培训”、领取红马甲等,周五上午八点准时到岗开展交通安全文明劝导,期间由带队民警监督考察。
拟被不起诉人规范穿戴马甲,到达主要交通路口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不走对应车道,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安全文明劝导。8小时劝导工作完成后,凭借其交通安全文明劝导教育记录单上带队民警的签字认可,嵩明县检察院在完成认罪认罚具结和案例警示教育后,将统一进行不起诉集中宣告。目前已有7名拟被不起诉人完成交通安全劝导社会服务。
轻微危险驾驶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参加交通安全文明劝导社会服务,是嵩明县检察院进一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司法理念,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和社会综合治理效果的一项积极探索和尝试。通过组织拟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服务,加强宣传力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拟被不起诉人参加社会服务工作机制,创新尝试更多社会公益服务类型,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警示教育效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