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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试行)
        时间:2018-12-12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管辖

          一般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受案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立案

          (1)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四)诉前程序

          1.调查

          2.审查

          3.终结审查

          4.公告

          5.审批程序

          (五)支持起诉

          经公告后,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六)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七)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与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

          (八)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九)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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