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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园地
        这起案件为何要三级四院联动办理
        时间:2022-04-21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第二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向最高检移送“包头某有限公司将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危险废物)填埋于厂区,环境风险极大”的案件线索。最高检将线索交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自治区检察院、包头市检察院、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及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线索进行核查。初查后发现,2017年至2018年,包头某公司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1.11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直接填埋于公司厂区。在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Ⅰ类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处置,废渣清理后土壤环境中氟化物等检测结果未超出确定的评估区土壤基线。

          2021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就大修渣处置后废渣的性质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工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专家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认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

          围绕废渣清理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办案组先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调取《地块初步调查报告》《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最终证实涉案公司厂区内28.1%土壤点位中氟化物等7种污染物含量超标,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合理处置是引起厂区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直接原因。涉案公司厂区内39.3%地下水点位不符合地下水质量IV类标准,氟化物等9项指标超标,杂填土中固体废物和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地下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2021年1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公司对清理的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包含1.11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及被污染土壤等)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依法处置,对非法填埋废渣混合物的三处基坑进行治理修复,对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进行治理修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涉案公司多次提出愿意整改,希望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专门修复方案审查后,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就修复方案及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办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包头市政府、涉案公司开展磋商,推动污染问题“一揽子解决”。次日,包头市检察院与涉案公司签订了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修复监管第三方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依法公告后,包头市中级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2022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自治区范围内对电解铝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截至目前,涉案公司已经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转移大修渣处置后废渣7960.13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治理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按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修复方案,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治理工作将于今年9月完成。

          (记者沈静芳)

          【评析】 中央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检察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思维破解公益受损之困的重要检察工作。该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有效衔接配合的积极实践,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紧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见效“最后一公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一是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优势。检察机关与涉案公司、相关行政主体具有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的共同目标,内蒙古检察机关通过与包头市政府及涉案公司磋商、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办案、启动案件调解等方式,争取多方支持。各相关主体同向发力,共同把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好。二是检察一体化的办案优势。在最高检的统一指导下,内蒙古检察机关三级四院成立联合专案组,统一指挥调度、统一分析研判、统一调配办案力量,上下联动、相互配合,迅速查清案件事实,有效推动了案件办理。三是常态化的法律监督优势。针对与中央环保督察不一致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借助外脑辅助办案,通过更符合实际、更接近共识的专家意见及时推动涉案公司走出整改误区。

          二、坚持恢复性司法,推动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一是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目标,没有简单地就生态损害赔偿金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只是要求涉案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侵权责任,消除其抵触心理,顺利推动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立足高标准的修复方案开展调解。检察机关推动涉案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高标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组织公开听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公开听证作为办案的重要方式、调解的重要依据。三是明确第三方对生态环境修复进行监管,确保环境治理质效。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案件调解结案,而是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持续监督、督促,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调解协议履行的第三方监督主体。涉案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对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对被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治理。第三方全程监督,在修复治理验收合格后报检察机关。

          三、抓溯源治根本、抓前端治未病,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检察机关注重挖掘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促进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接到检察建议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监测的通知》,部署开展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处置项目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整改台账,限期推进解决。检察机关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办案效果。

          (点评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党组副书记王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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