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上午,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12人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赌博一案在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110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李某甲、李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看场子”为由,以威胁等方式多次到石屏县异龙镇玉源街、紫砚街、“明星KTV”等处索要、收取保护费,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某的团伙成员刀某某、赵某某以有人说“大哥”的坏话为由,伙同他人将两名被害人打成重伤。此外,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丙、蔡某某等人在宝秀聚众赌博,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石屏检察院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成果,彰显了该院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在下一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该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及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在全州检察机关集中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宣传”两个专项活动的安排部署,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深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及“保护伞”线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供稿人:何琼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