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刚和小芳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不久,小芳生下一女。一次输血经历让小刚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小刚能否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检察官解析:亲子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对于自然血亲,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而对于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成立与否则主要依赖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仅限于父母和成年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仅为父或母。提起确认之诉的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本身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立场等特殊因素可能影响诉权行使和案件裁判。提起否认之诉的主体不含成年子女,是因为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发生,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由于亲子关系的变化属于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更是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在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般可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而否认亲子关系,则可以提供受孕期间双方并未同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子女与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等证据。本案中,小刚若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与女儿不存在遗传学上的血亲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如果其自身存在鉴定困难的,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检察官小贴士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果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只要有正当理由,且系孩子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如果当事人是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确认之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已提供必要证据以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作出支持提供证据一方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判决。
(转自:正义网 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