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施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杀熟”诈骗钱财的案件。
郭某某与杨某某系熟人关系。2019年,杨某某让郭某某帮忙介绍女朋友。于是郭某某虚构了微信昵称“瞿某某”的单身女性身份与杨某某在微信上网恋。网恋期间,郭某某利用“瞿某某”的身份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杨某某视频通话、见面,同时利用女友身份编造多种理由骗取杨某某钱财。2019年至2021年期间,郭某某骗取杨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最终,郭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时代在进步,骗术在更新。诈骗形式从现实到虚拟,从陌生到熟人,诈骗手段花样百出、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人遇事需清醒,网恋谈钱需警惕。
普法小课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