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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书记 检察长:杨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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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期限
        时间:2019-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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