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实践中,对于有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低、主观恶性小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存在“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办案观念。当前,应充分认识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积极主动作为,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工作更好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
更新司法理念。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有效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从“以羁押为原则、以非羁押为例外”到“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转变。二是坚持严守法律底线。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以及可予以逮捕的情形,要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对于不符合应当逮捕情形的应依法作出不捕决定。检察人员不仅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强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并且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利,进入新时代,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需要,刑事司法应更加注重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
凝聚落实非羁押强制措施合力。检察机关应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加深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标准的统一认识,不断凝聚共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同时,完善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将不利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落实的考核指标及时予以优化,合理增加有利于非羁押强制措施落实的考核指标。
设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笔者认为,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因故暂未达成和解协议,未取得对方谅解,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主动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缴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近年来,有的地方检察院也就此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把落实非羁押强制措施与满足被害人合理诉求统一起来,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