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刑事申诉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一)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6、本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
(二)市(分、州)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申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诉状:内容应有申诉请求、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二)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诉人不是原决定、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的,应当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诉的方式
申诉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的形式提出。
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