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3、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6、案件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高检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检察业务考评;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完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政治部门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处理机要文件;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同宁城县党工委和院党总支做好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的配备、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指导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考察、任免、职级晋升、检察官等级评定、公务员招录与补充、年度考核、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信息管理等工作。 负责思想政治教育、检察职业教育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 负责检察宣传工作和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及时宣传、表彰检察系统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开展文化育检工作。 协调落实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积极安排上级院领导到基层院调研、指导工作,实施基层院规范化考核。 负责机关党团建设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对机关工会等群团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加强检察人员的工资管理。 负责搞好检察宣传信息、调研工作。 组织开展检察文化活动。完成院党组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8、检务管理部门
1.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日常事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市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等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 2.负责掌握全院情况和上传下达;协调全院工作;草拟全院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其他综合性材料;审核以院名义印发的各种文稿;及时做好文件的收发、传递和登记工作。 3.负责检察信息的编辑和报送工作,有效宣传检察工作。4.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办理各项督办事项。 5.负责机要、档案管理、保密、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日常行政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工作。 6.负责全院性文件材料的文印、传真工作。 7.负责本院网站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 8.负责本院公章管理使用、档案、车辆、服装、计财装备。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