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被省委、省政府评定为省级“文明单位”,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先后获得“人民满意政法单位”、“五好检察院”、“三八红旗”集体、“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大检察工作宣传力度,报道检察工作动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我院开通了泸西检察外网。我们希望您能在这里了解检察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的每一次访问都是我们宝贵的财富,诚挚欢迎您的监督,真诚期待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