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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挑战及建议
        时间:2018-10-10  作者:李 功 肖珊珊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四种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法学领域掀起了一股研究热潮,直至今日,学者们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一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在公诉人出庭等具有强烈的诉讼实践活动方面的研究,因身份的限制缺乏针对性,无更多、更全面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拟对公诉人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庭审进行分析,在深入分析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前提下,结合公诉人实际出庭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本地区公诉人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提供参考。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公诉工作   出庭建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公诉部门在审查刑事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更加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在失去传统优势之际,公诉人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与困难。本文以强化公诉人出庭技巧为出发点,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概述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该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项改革的高度重视,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2016年7月21日“两高三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也体现着各地区正积极贯彻落实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提出,不仅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卷宗中心主义”、“以侦查为中心”等一系列不科学制度的纠偏,更是为了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切实保障,有效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概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负责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以上的规定可看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强化审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审查起诉、移送起诉等审前程序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必经准备阶段,这些准备阶段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切实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审判为中心也意味着整个诉讼活动应以证据作为根本出发点,以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而展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确保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客观性,完全避免以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方式取得证据;审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存在、且与被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做好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力保每个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机关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定罪及量刑事实充分掌握,根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不能仅依据卷宗材料定罪量刑。总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完成由“卷宗中心主义”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提出背景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基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政治背景下而提出的。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该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匹配的审判制度,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以审判为中心、摒弃有罪推定,恪守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才能确实做到司法公正。

             2.冤假错案的披露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高平、张辉“强奸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该院对本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复查,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聂树斌无罪的再审判决。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相继曝光,刑事错案、刑讯逼供、冤案纠错平反机制等成为社会各界热议话题,社会公众对司法关注度的提升是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导火索。实行以审判为中心也是对社会各界吁求避免冤假错案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

             3.阳光司法的需要

             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司法也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公开才能促公正,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才能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反思近几年披露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的可看出这些案件中,均是以犯罪嫌疑人供述据以定案,而部分供述又是在刑讯逼供下所形成。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重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供述与辩解,是推行阳光司法的必要制度。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审判本应是中心环节,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实质性,不再让庭审过程只流于形式,裁判的一切根据均来自庭审活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真正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需切实做到每个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环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表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每一个司法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

            (一)倒逼办案质量提高化

             1.对案件质量提出更严格的标准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能保障人权,用不好,就会伤及无辜。办案质量直接影响到司法是否能公正行使,是否能真正做到让真正的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无罪的人免受法律的困扰。我国长期以来奉行“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很多刑事案件在程序未得到合法保障的情况下受到审理并判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实体合法,也要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缺一个都不能促成司法公正。实体合法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可得出唯一结论。譬如不能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就据以定案、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以此定案;程序合法就要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且在办案过程中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譬如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在讯问期间保障其休息与吃饭时间。办案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又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追求目标,提升办案质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2.相关机制严把办案质量关

             公诉业务是检察业务之中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环节中必不可少的部门,办案质量是公诉部门的生命线,如果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及时,办案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有损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在实践中,在受理公诉案件时,并有其他部门相关的流程监控对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监管,譬如是否在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是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譬如在对证人询问时是否有告知相关的证人权利义务,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结,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况等;在案件办结之后,组织评查卷宗材料,对不合法或不规范的事项予以指出。相关机制严把办案质量关,是促使办案质量不断提升的有效方法。

            (二)出庭难度加大、庭审控辩激烈化

             1.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庭审实质化,增强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亲历性,避免庭审程序流于形式,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据以定案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完全展现,根据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然后对案件证据举证并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再通过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机关最后根据刑事证据规则予以作出裁判。庭审实质化也就是要求在庭审活动中,以证据来说话,保证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于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可看出,在庭审过程指控被告人的证据由公诉方予以提供,公诉方必须确保所列举的证据均系合法所得,客观存在且能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2.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该规定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律师诉讼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及逐渐出台的律师权利的保障,让律师也能积极参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三、四条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由此可看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已提前至刑事诉讼活动的初始阶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已逐渐得到保障,控辩双方地位趋于平衡。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意味着在以后的庭审活动中,将会出现每件刑事案件均会有辩护律师,公诉机关的庭审指控难度会不断增大。

            (三)传统优势的减弱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控、审、辩三方将会形成三角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这就必然导致控方传统优势的减弱。“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等话语,均是之前诉讼制度的缩影。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摆脱对卷宗材料的依赖,不再是公安侦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以审判为中心,力求摆脱审判对案卷笔录的依赖,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充分听取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再偏向于控方,真正做到不偏不倚,最后作出公正裁决。所以对于控方而言,不仅其指控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视,也将在庭审中受到辩方更为有力的对抗,不再像过去一样享有绝对的主动权。

            三、公诉人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案件质量是第一要务

             1.严把起诉标准

          案件质量是公诉的生命线,必须严守住案件质量的红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严格贯彻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切实保障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证据予以支撑。在以前的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有多桩犯罪事实,只要有一桩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对于部分犯罪事实,虽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但基于无无罪风险,公诉部门会将所有的桩数提起公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每一桩犯罪事实的认定都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不应提起公诉,严把案件质量关。

          2.严把证据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要打“证据战”,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就要注重证据的审查。比如审查鉴定意见时,不能仅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及最终论述,更要注重鉴定所依据的原材料。譬如我院受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基于被害人病例所作出,承办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发现摘抄的部分病例与常识出现较大矛盾,即被害人住院时及出院时其左眼的可见视野为99%,均为正常值,但三个月后,被害人复查,其左眼的可见视野下降为30%,鉴定人员依据可见视野为30%认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能证实被害人病例的合理性,排除出院后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被害人视野下降,固定被害人的病情与犯罪嫌疑人的殴打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承办人主动找到被害人的主治医生,询问了相关的专业知识情况并制作笔录,从而使该病例的矛盾得到排除,最终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倘若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未发现此问题,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或被告人提出,公诉人将无法进行解释,则会陷入被动局面。

          在许多公诉人看来,危险驾驶案是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故在审查案件时,往往会出现仅针对犯罪嫌疑人在驾驶车辆时能确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mg/100ml血,就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不能有一丝马虎。2017年4月21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理由为在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抽血时采用的是安儿碘消毒液消毒,经查该消毒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正,故以此作出的乙醇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依法排除。故在审查证据时,不能因案件简单而掉以轻心,要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推敲、法律的检验。

            (二)强化庭审指控是重中之重

             1.庭前预审工作要抓住重点

          在审判为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诉机关的庭审指控难度不断增大,倒逼公诉机关应强化自身庭审指控职责。在诉前,公诉部门强化庭审基础,转变审查模式。2017年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快播案进行出庭支持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直播期间有100万余人观看了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一时间,快播案成为热议的话题。不少人表示,让一个有争议的案件全程公开开庭,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践行,是对司法公正的尊重。但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公诉人被花式吊打、公诉人完全被碾压”等字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金句”不断,但实质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的实质交锋并不多。例如公诉人用百度搜索淫秽关键字+快播搜索出来的结果证明快播在传播淫秽视频方面的巨大影响,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该证明没有任何意义,并让公诉人用百度搜索淫秽关键字+QQ有多少结果;被告人王某某还辩解道:“色情网站不是互联网的主流,约炮不可能成就互联网的今天,架货不能成就淘宝的今天,满足小众的需求不能成为主流”,其辩护人也辩护称:“手机天天收到短信诈骗,怎么不要求中国移动转型”。在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这些博人眼球的话语证明快播只是个播放器时,公诉人仍然是运用常规的答辩手段,在缺少专业知识的基础下,对快播是个视频平台未作出有力阐述,在整个庭审中显得十分被动。在今后的诉讼中,随着庭审现场的全程公开,公诉人在支持公诉时不能再抱有一丝侥幸心理,必须做好庭前预审工作,在针对案件涉及较为专业知识时,首先应向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请教,在有必要的前提下,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避免在庭审时出现抓不住重点或要点。

          2.法庭讯问、举证、质证要及时回应

          法庭辩论阶段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开始,所以大多公诉人对讯问、举证、质证阶段均是按之前整理好的材料进行宣读,辩护人在讯问被告人时,就会针对其所要辩护的方向进行讯问,在听到辩护人的倾向性意见时,公诉人应针对辩护人的讯问进行补充讯问,在出现被告人改变供述时,应当庭宣读之前被告人的供述;在举证阶段,辩护人往往会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质证意见,部分公诉人会采用,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公诉人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阐述,这样的做法实属不妥当,应在辩护人提出观点之时,公诉人就相关问题作出对应的说明,主动把法庭辩论阶段提前至质证环节,显示公诉方的积极与主动性。

          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积极听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意见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庭审前主动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了解辩护方向,对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会手足无措,也提升了出庭效率,增强庭审效果。

            (三)改善新型“侦”控、审关系是有力保障

          公诉环节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三机关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我国长期形成以侦查主义为中心,审判长基于侦查机关形成的卷宗材料予以裁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转变以往的观念,重新审视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刑事案件中的大量证据均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的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故公诉方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全面的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针对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问题,依法排除,并利用法律监督职能,对违法取证行为给予书面或口头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利用好退回补充侦查的手段,引导侦查机关侦查,提高证据材料的质量。以审判为中心,并非以审判长为中心,也并非要突出法院的地位降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唱好指控犯罪的“主角”,更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庭审程序是否严格依法定程序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绝非要削弱侦查机关或审查机关,增强审判机关的作用,而是公检法三机关更多配合、更多制约,不越权、不替代,规范自身司法行为。

            (四)打造学习型优秀公诉团队是大势所趋

              公诉部门汇集的往往是最年轻的干警,虽然年轻干警有蓬勃的朝气,对公诉工作抱有极大的热忱,同时又能任劳任怨,踏实肯干,但因缺乏工作经验,会导致审查案件不全面、庭审应变能力不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诉人的培养显得极其重要。

              1.参加实务性较强的培训

              2016年3月,红河州检察院针对全州新晋公诉人举办了为期15天的培训,该培训无论是从课程设计或是讲师的挑选上,都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公诉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时间长,跨度大,所以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举行实务性较强的培训,有利于公诉人明白自己的工作需要做什么,如何做,怎么才能做好,以此更好的开展公诉工作。

             2017年7月6日,红河州检察院举办历时3个月的第一期公诉夜校,该培训围绕公诉案件质量评查注意事项、庭审实务与理论探讨、典型案件的办理经验分享三个专题展开,在此次培训之中,不仅使公诉人接触到了我州优秀公诉人的办案理念、办案思维,对公诉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理解和提升,并且加强了各个县市院、州院的联系、交流有了新的突破,同时,通过这次的学习,很多人也认识到自身公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公诉人来说,这样系统的学习是及时的,内容也是十分充实的,对公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2.在不断学习中提升出庭素养

          “一部法律的修改,整部图书馆的书都将成为废纸”,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对公诉人的专业素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对案件性质的掌控、对庭审能力的应变,是指均是以平时的学习积累为基础。打造“学习型优秀公诉团队”,通过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向前辈学、向案件学,通过科室案件讨论、小组学习、学习先进科室等方式进行集体学习,以优秀公诉团队为目标,夯实队伍专业知识,加强队伍凝聚力,促进自身能力不断庭审,从容应对庭审中的千变万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将会为公诉人的出庭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强化证据意识,提升自身能力,在庭审过程中一展公诉之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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