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016年7月9日电(记者陈菲)为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自身监督,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
落实修改后民诉法的新规定,是行为准则中内容设计的主要依据。对于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这一办案期限的新规定,行为准则重申遵守办案期限问题,禁止超期办案。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环境有所改变。他们将更多地接触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此,行为准则用两个条文规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特别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在办公场所共同进行。禁止私自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根据修改后民诉法,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将全程参与监督工作、拥有更丰富的检察监督权,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岗位的职业风险加大。为了防范办案人员被腐蚀,行为准则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严禁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种情形,从不能收礼金、不能报销个人费用到不能借车等,行为准则对“不准的行为”规定得具体详细。按照行为准则的要求,民诉法所规定的审判回避情形,也适用于检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