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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宁县公益诉讼“办案+治理”工作法 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思路
        2022-12-14 

        近年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念,积极探索办案+治理新思路,致力于候鸟集群迁徙主要通道鸟王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20年以来,共办理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76件,其中:涉鸟王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11件,涉案价值40.16万元,惩罚被告11人,挽回经济损失6.94万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担任生态护林员、疫源疫病监测员8290个月,教育群众11个村小组3000余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鸟王山1521公顷的生态修复及候鸟西部迁徙路线中193种候鸟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从猎捕候鸟成风共同爱鸟护鸟的转变。

        一是追诉刑责+诉前磋商,合理运用司法手段。本着既打击违法犯罪,又节约司法资源的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案一策,可以通过诉前磋商解决问题的,就不诉至法院;应当追诉刑责的,绝不以罚代刑,确保案件办理进退有度,司法资源投入高效合理,问题解决快速可行。11件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中,通过法院判决结案5件、诉前磋商3件、未造成损害后果未起诉3件。尤其在办理赵某某非法狩猎案中,经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属不负刑事责任人,同时家庭条件极为贫困,无能力担负7万余元的损失赔偿,办案人员及时向上级院报告,通过上级院联系促成州林草局作为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与其监护人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其监护人赔偿3000元损失后,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担任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46个月的劳务代偿同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本案也是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文山州首例通过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主体与侵害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

        二是经济赔偿+劳务代偿,案件办理有力度也有温度。在办案过程中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11件涉生态保护案件中,当事人均为少数民族,文化水平低,家庭收入低,无能力承担所鉴定的损失数额,但均住在自然保护区鸟王山附近。办案人员积极调整思路因案施策,本着责任不能减,承担方式可调整的原则,在让当事人承担一因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后,通过担任6个月至3年不等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和野生动物保护义务宣传员的方式完成替代性部分赔偿,使当事人既受到惩罚教育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又以身作则承担起林区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达到一案双效的效果。

        三是回访教育+以案促改,做好做实后半篇文章。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身边人”“身边事以案促改、以案治本作用,在办理邓某某、陈某某等非法狩猎案中,均要求当事人在村内张贴《赔礼道歉书》,深刻阐述自己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今后将通过担任生态护林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的方式履行替代性赔偿两件,以实际行动保护好自己的家园。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并未案结事了,而是不定期到村内和自然保护区开展回访,检察长还多次与当事人一同开展巡林活动,助推案件后半篇文章的落实落地,使案件办理既着眼于打击违法犯罪,又长远于周边群众的教育,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切实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四是建章立制+合作共赢,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作用,凝聚各方合力,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搭建平台,主动与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及县林草局、文山州生态环境保护局富宁分局等9家行政机关达成《富宁县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互通情况,打防结合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补强公益保护领域治理短板,构建富宁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格局,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