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拘留后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2.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