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 保密等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政治部
根据党组的安排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政治部内设队伍建设处、干部人事处(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宣传处(新闻办公室)、教育培训处、司法警察总队。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的监察机关移送审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的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的由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的刑事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