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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酒驾肇事还辱骂警察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21-12-21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已成为一种社会常识深入人心,但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还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醉酒开车最多就是交点罚款,其实不然。近日,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尤某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尤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酒驾出事故辱骂民警乱执法
        尤某是一名经营装修材料的业务员,2020年11月18日下午,他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参加宴请,因生意顺利,就豪爽地喝了数杯白酒。酒后,尤某驾车欲到一家酒店,因路况不熟,超过了进酒店的路口。在未查看后面车辆的情况下,尤某草率倒车,撞到了跟在其后面行驶的车辆。
        后车驾驶人查看被撞坏的车辆后,要求尤某赔偿修理费。尤某认为是后车跟车太紧才导致被撞,自己没有过错,拒不赔偿。后车驾驶人看到尤某一身酒气,说话又语无伦次,就打电话报警。
        交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尤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但其不但拒绝吹气,还辱骂民警,声称没有驾车,民警属于乱执法,是后车驾驶人在敲诈勒索修理费。民警强行将尤某送到医院抽血检验,随后又对尤某车上同乘人员、后车驾驶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判决:拘役5个月罚款1万元
        经鉴定,尤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警方查明,尤某先前有数次盗窃犯罪前科,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移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检察官在讯问尤某时,其仍然否认当晚自己驾驶过车辆,称是民警乱执法,自己还被后车驾驶人敲诈了4000元,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出警民警的不恰当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给尤某播放了当日从吃饭餐馆到酒店门口一路的监控视频,确认当时就是其在驾驶车辆。检察官又给尤某播放了当晚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实民警接警后的行为是规范的,并无不当。同时,向尤某播放了后车行车记录仪的录像,证实其当晚驾车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在了后车保险杠上,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检察官耐心为尤某讲解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在证据面前,尤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检察机关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危险驾驶情节严重不能判处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规定,有以下第一项或同时具有其他两项情节的,一般不能判处缓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mg/100ml以上的;在人员密集区域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一、二、四项情形,且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三项情形,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