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王某与杨某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商铺、轿车、挖机、旅社等归男方杨某所有,由杨某补偿王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并与2019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住房、理发店等归王某所有。
2018年3月10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15万元后,剩余5万元经多次追讨,均遭到杨某拒绝。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当时离婚,我把能变卖都变卖了凑了15万给女方。之后,孩子生病,我又取了5万现金给女方,20万我已经支付完了。”但杨某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辩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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