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谢某夫妇替朋友李某向夏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5%。谢某书写了借到夏某10万元,借期2个月的《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了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后交夏某收执。次日,夏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将9.5万元转到了李某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李某和谢某夫妇未按期归还借款。夏某将谢某夫妇诉至法院,经大姚法院调解,借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夫妇归还本金9.5万元。
调解生效后,谢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谢某却仍以“9.5万元并不是自己使用,不应该由自己归还”为由拒绝归还该款,对法院报告财产令限期申报财产的要求不加理会。这最终导致了开头的一幕。
在将谢某带到医院进行送拘前体检时,谢某夫妇才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谢某之妻积极与夏某协商,取得了夏某的原谅,双方对还款时间协商达成一致,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大姚法院对谢某的拘留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