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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检察如何实现做强的目标
        2022-06-16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新”是一个高频字。其中,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擘画了美好蓝图。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如何实现做强的目标?笔者以为,唯有实现民事检察的提档升级,给民事检察监督的传统职能注入新的理念,让传统职能重新焕发出新活力、新动能,方能适应新时代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需求。

        办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起点

        最高检党组强调,检察工作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即要将监督寓于办案之中。因此,办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起点。

        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监督是指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因此,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应从这三项主业入手。

        一要树立两个理念:服务大局和精准监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依法履职,才能进一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如何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从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中去寻找,看看哪些工作是民事检察职能可以融入、可以作为的,这些工作就是服务大局的载体。比如,一些地方正在大力开展诚信社会建设,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与此契合,开展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疑会助力诚信社会建设。而做到精准监督,就是要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思维,确立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精准监督那些与法律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何为“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何为“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二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第一,案件与线索的关系。线索是案件的来源,线索成为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监督的可能性。因此,只有线索符合成为案件的基础条件时,才能将其录入办案系统,作为案件受理和审查,否则就容易出现凑数案、错误案。比如,依职权调取法院卷宗进行审查,这只是获取线索的方式,审查后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才能作为案件进行审查办理。第二,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数量与质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一定的数量,质量无从谈起,而没有整体的质量作为保障,数量也毫无意义。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一方面要求具备一定的办案数量,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另一方面要把质量作为生命线,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将监督质效作为监督的核心指标。第三,整体与重点的关系。整体体现全面,重点关乎局部。以局部带动全面,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由此,在推进一个地方的民事检察工作时,不仅要谋划整体,更要关注重点,在整体中确定重点,在重点中辐射整体,做到整体与重点各有布局、各有侧重,从而实现既有整体布局,又有重点推进。第四,做好与做强的关系。在做好的基础上实现做强,在做强的保障下助推做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把各项工作按照既定目标和要求做扎实、做到位,然后在这些工作中选择一些工作逐步做大做强,引领其他工作逐步跟进,实现整体工作的做大做强。比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执行监督作为做强的培育点,经过几年的努力做好,逐步达到做强的目标,最终打造成品牌。

        制度建设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

        如果说办案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那么制度建设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制度建设,最主要的是推进多元化监督格局和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就前者而言,要树立“推进多元化监督格局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的理念,围绕推进多元化监督格局,谋划、开展各项民事检察工作。重点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办案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要围绕办案做文章,下功夫。比如,针对生效裁判监督案源缺乏的地区,一旦获取到符合监督条件的案源,可以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若不被采纳则进行跟进监督;如果获取的线索无法成案,若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考虑对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再比如,对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可以积极开展矛盾化解、息诉服判工作,或者考虑是否可以提出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等。二要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中,一方面要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基础,遵守法律规定,即遵循规则之治;另一方面,要以政治效果为依托,恪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即遵循原则之治。

        此外,在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方面,要树立“一个地方一盘棋”的理念,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合力推动一个地方的民事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方能实现监督的有效性。一要在全局观念下思考工作。谋划、推进工作时,要站在一个地区的全局高度,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分析得失利弊,选择最佳工作方案。二要在系统观念下思考工作。将一项工作作为一个体系,用系统、全面的眼光去对待,以逻辑、理性的模式去处理,始终将一项工作置于体系中、关联中去考量。三要在各有分工的思路下思考工作。比如,对于省级、市级检察院,侧重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于基层检察院,主要办理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服判息诉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落脚点

        民事检察监督最终的落脚点都要归于监督的效果,而这个效果就是服判息诉。如何才能实现这一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发力:

        一是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决定了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司法实践中,融入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为此,唯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解决当事人切实利益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民事检察监督才能体现价值、赢得认同。而实现案结事了,尤其是事了,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的切实体现,更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长远发展的理念基石。

        二是采取“五个一批”的工作路径,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第一,司法救助一批。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签订服判息诉承诺书,有效化解一批案件,真正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第二,检察和解一批。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人员通过引导当事人和解,努力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第三,公开听证一批。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上级机关、人大代表交办等案件,应当做到“应听尽听”,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借助听证员的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四,联合接访一批。针对一些缠访闹访等息诉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的模式,一方面加大接访工作力度,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导、督促下级检察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有效提升接访的公信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真正化解矛盾打下坚实基础。第五,公开答复一批。所谓公开答复,其实就是释法说理的一种方式,是指在检察机关的接访大厅等公开场所,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等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进行公开答疑释惑、释法说理,以最大限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从而实现化解矛盾的目的。

                                                                                                            (作者:王水明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