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职能及内设机构职责
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市委的领导,对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大理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依法向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三)研究制定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
(六)负责应由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九)负责应由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大理市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大理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开展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检务公开和检务督查工作。
(十四)配合州检察院和州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本院市管领导干部。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管理工作、检察技术与信息技术工作。
(十六)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七)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之外的刑事犯罪检察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检察部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
第四检察部 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办理专业案件。
第五检察部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做好维稳工作。
综合业务部 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察技术与信息等工作;做好依法治市、“三同步”、普法、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涉外事务联
络、财务装备工作。做好平安建设、“三清洁”、护林防火工作。
政治部 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司法警察、新闻宣传、检务督察、离退休人员和党群(团、工、青、妇、儿)工等工作;做好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司法体制改革、文明创建、扶贫等工作。
驻西片区乡镇检察室 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