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指导组重点问题系列解答(一)
问题一: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也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怎么办?
答: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同,英烈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双重属性,既涉及对特定英烈荣誉权等个人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表现为民族情感、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方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主要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从这两个角度去把握和理解。
如果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尚未形成重大舆情信息事件,尚未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应当充分尊重英雄烈士近亲属不希望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因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首先涉及到特殊主体的人格利益保护,与公益诉讼主体相比,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一般对英烈怀有更加强烈的认同和情感维系,与诉讼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并尊重英雄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和意愿。
如果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损害英雄烈士的个人荣誉、名誉等人格权益,而且形成了重大舆情信息事件,或者群情激奋,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及其历史事件所体现的全民族的共同情感以及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上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侵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问题二: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现被告因侵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先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答: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部门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宜先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因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先刑后民”原则的具体要求。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案件,应当在刑事案件事实证据查清的基础上,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提起公诉后再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从办案实践情况看,刑事侦查比公益诉讼调查措施更实,方式更多,而且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比民事公益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要高,因此,刑事案件通过侦查取证认定的事实往往比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认定的事实更全面,证据更充分。不先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避免同一客观事实在不同诉讼认定中产生重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