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访须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来访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信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来访人员口头或书面控告、申诉要实事求是,对所陈述的事实须负法律责任,如有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或作伪证的要依法予以追究;
三、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不准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围攻、起哄接待人员;
四、来访人员之间,不得互相打听、交谈案情,不得互相干扰和怂恿;
五、来访人员要求领导接谈的,须经接待人员商得有关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
六、来访人员与接待人员交谈时,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七、来访人员不得携带武器、弹药、刀斧、棍棒和易燃易爆物品;
八、对已经依法接待处理完毕的来访人员,仍无理纠缠、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来访人员如有碍执行公务,破坏公务、串联煽动闹事和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集体来访的,应选派代表反映情况,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其余人员应听从本院工作人员安排;
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