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顶包案,案中“顶包者”和肇事者均获刑。
某天晚上,被告人彭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彭某为逃避罪责打电话让刘某赶到事故现场并为其顶包。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8mg/100ml。
事后,经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在证据面前刘某、彭某都如实供述了彭某酒后驾车肇事,打电话让刘某赶到现场为其顶包的犯罪事实。
该案经大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认定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在彭某的授意下作假证明替彭某顶包,意图使彭某逃脱罪责,构成包庇罪,对二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检察官敲重点: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莫驾车!酒后驾车被查处后,切莫心存侥幸,妄图逃避惩罚。“顶包”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妨碍司法调查,扰乱司法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稿:刘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