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后强行拿走他人手机如何定性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赵贤
【要旨】:行为人在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警车经过随即逃跑,之后又返回现场强行向被害人索要手机,而被害人出于害怕再遭行为人的殴打被迫将手机拿给了行为人。事后,手机被行为人占有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将手机遗失,在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并阐明观点,希望对今后办理类似的案件具有“前车之覆”的引注意义。
【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在某酒店喝酒、唱歌后在酒店大门外路口逗留时,恰遇张某某及其女友路过,李某奎、李某冲等人与其他三名涉案人员(三人未被抓获)随即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张某某的过程中,因有警车经过,涉案五名嫌疑人逃离现场,跑出一段路后,为了防止张某某用手机报警,犯罪嫌疑人李某奎叫李某冲返回去强行拿走了张某某的一部黑色手机。事后,手机由李某奎使用,李某奎在使用过程中将手机遗失。
因张某某不能提供手机的相关资料,手机的价值无法鉴定,张某某也未做伤情鉴定。
【争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什么罪名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和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在KTV唱歌结束后,由于精神空虚,为寻求刺激,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路过的张某某,在有警车路过的情况下,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停止了殴打张某某,并逃离现场。李某奎、李某冲辩解,在警车驶离后,李某奎又让李某冲返回现场强行拿走了张某某的手机手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张某某的手机,而是为了防止张某某用手机报警,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的继续。因此,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在酒店外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的行为确实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虽然犯罪嫌疑人辩解拿走张其其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张某某用手机报警,但犯罪嫌疑人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后手机被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这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主观目的和故意。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拿走被害人手机是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一种抢劫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显着轻微,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奎、李某冲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持该观点人员的理由同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员的理由基本一致,但认为李某奎、李某冲等人殴打张某某的行为行为较轻,持续时间较短,且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李某奎、李某冲强行拿走的手机价值不清。综合全案事实,虽然能够认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属寻衅滋事,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笔者的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奎、李某冲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应当依法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李某奎、李某冲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两个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先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和强行拿走他人手机并非法占为己有的两种行为。
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李某奎、李某冲等人最初在酒店门口殴打张某某,确实是由于酒后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目的和故意,在此阶段,不能确定李某奎、李某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和目的。但当有警车路过,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停止殴打张某某的行为逃离现场后,李某奎又让李某冲返回现场强行向张某某索要手机时,二人就临时产生了非法占有张某某财物的共同故意,而李贵冲强行拿走张某某的手机之后将手机拿给李某奎,李某奎拿到手机后将手机非法占为己有并使用的客观行为也证明了李某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对张某某实施了随意殴打的行为,在因警车路过,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停止对张某某殴打并逃离现场后,李某奎,李某冲又单独实施了强行拿走张某某手机的行为。虽然李某奎、李某冲在拿走张某某手机时并没有对张某某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且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对张某某进行随意殴打的前一个行为与强行拿走张某某手机的后一行为之间因有警车经过而被阻断,从时间上讲则有一个短暂的中断,这只能证明李某奎,李某冲等人殴打张某某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张某某的财物。但这种阻断和中断是十分短暂的,在时间上是连续发生的,在空间上则没有任何的变化,因此两者之间是存在不能割裂的内在联系的,李某奎,李某冲等人对张某某实施的前一行为与李某奎,李某冲两人单独实施的后一行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当李某冲返回现场向张某某索要手机时,张某某基于刚刚被李某奎,李某冲等人暴力殴打过,心理上产生的对李某奎,李某冲等人的恐惧感还没有完全消失的情况下,出于害怕再遭李某奎,李某冲等人殴打的心理才被迫将手机拿给了李某冲,这是在暴力胁迫之下的抢劫行为。
综合以上主客观两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李某奎,李某冲既参与实施了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这一行为因为情节显着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李某奎,李某冲在参与对张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之后,又临时产生了非法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又单独实施了强行拿走他人手机并实际非法的行为,二人的后一行为已嫌疑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奎、李某冲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奎、李某冲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