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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一年!文山州首例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7-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文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文山州首例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文山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作为黄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的辩护人,为了获取高额代理费,承诺当事人家属使黄某获得缓刑,故意教唆黄某家属找到承包黄某工程的任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改变工程承包方式、抬高工程价款虚增成本,减少黄某涉案地块的非法获利金额。并将虚假收条、收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黄某一审开庭时呈交法庭,黄某在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中被云南省富宁县法院一审判处缓刑。

          收到一审判决后,富宁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请上级院抗诉,文山州检察院支持抗诉后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黄某最终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而作为案件辩护人的杨某某,其妨害作证的犯罪线索也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指定管辖,该案由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文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缜密思维揭穿辩护人阴谋。

          文山市检察院收到案件后,进行了充分准备并开展了大量工作。针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为有力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及时抽调骨干力量认真细致开展证据复核工作。

          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7名侦查人员和本案3名关键性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播放侦查工作视频资料,侦查人员当庭逐一对视频中辩护人认为的非法取证情形进行解释说明,向法庭列举证据,证实了侦查人员在该案的侦查活动中无非法取证行为;3名关键性证人出庭作证则证实了3人在案的所有证言都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并未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并当庭指证了被告人杨某某教唆其伪造证据和出庭作假证的犯罪行为,所有书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经过法庭当庭质证,确认真实有效且来源合法,有力地指控了杨某某的犯罪行为。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方式的转变,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更有利于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支持、信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