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火案(事)件调查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公安职能、消防职能,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涉火刑事案件侦办的质量和效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增强检察机关在消防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作用。
《意见》指出
消防救援机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重大火灾事故、放火刑事案件调查协作,强化重大、疑难涉火案件调查中的司法介入和立案监督。在组织协作上,成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作工作日常事务。在议事会商上,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遇有重大、复杂、敏感及上级机关批示办理案件的,根据需要提请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意见,可以作为指导案件办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对达成共识的意见应遵照执行。在协作机制启动上,发生亡人、重要单位和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社会影响较大、涉嫌放火和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火灾的,消防救援机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协作,同步上案、合成作战,开展现场处置、勘查和侦查破案工作。
《意见》强调
要坚持常态与非常态协作,以案促改、以案说法,发挥消防安全的检察监督作用。强化法律监督,协调解决涉火案移交、立案、侦查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对涉火案查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共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制定涉火案调查协作长效措施。重点案件督办,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疑难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共享调查信息,对定性难、移交难的复杂案件联合挂牌督办,跟踪指导、定期通报。强化风险防范,通过典型案件剖析,联合开展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发现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强化检察意见效力,由检察机关向行业部门、责任主体发送检察建议,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警示教育,利用普法平台对重大涉火案件进行警示教育,联合开展消防安全讲座、知识竞赛普法宣传,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意见》要求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加强沟通联系的同时,应注重对下指导,推动下级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能够满足需求的交流沟通机制。同时,主动研究涉火类犯罪案件、重大消防安全事件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和内容,及时处理需跨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数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工作协作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依法严厉打击涉火刑事犯罪,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