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事关群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下,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构建良好的药品监管秩序,更为紧迫和重要。近日,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药品安全形势和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迫切呼声,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共同出台了《云南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细化规定了线索和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等内容,加大对制售假药、劣药等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实施办法》为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结合办案中遇到的受案标准、证据转化、检验检测等难题作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对药品涉罪案件的顺畅高效办理发挥了制度的保障作用。
《实施办法》大力推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填补了云南省药品领域“两法衔接”规范性文件的空白,明确了联席会议、信息交换、联合宣传、联合督办、专业咨询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行政与司法的办案合力。
此外,《实施办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