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行动不便、身有残疾
检察官带着1.7万元司法救助金
“上门服务”
寒冷的冬天
一束来自检察机关的光
照亮了生活
温暖了民心
12月9日,福贡县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人员“上门服务”,为行动不便、身有残疾的救助申请人阿某某、杜某某送去司法救助金17000元,就司法救助金的性质、目的,准予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理由对申请人做出了详细的阐述,传递了司法温度。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日,恒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架科底村委会干德组往架科底村委会方向行驶,18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架科底乡干德公路0公里500米处时,发生车辆翻至道路西侧边坡下,造成乘车人楞某某、院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恒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在办理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了解到肇事者经济条件较差,无经济赔偿能力,事后未做出赔偿,被害人院某某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家庭贫困。检察官了解情况后主动帮助两位老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因阿某某、杜某某年纪较大且行动不便,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后,多次上门探望并到村委会核实相关情况,帮他们准备相应材料,最终为其申请到1.7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福贡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难和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畅通救助渠道,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司法救助,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严格落实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做到应救尽救,切实维护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在司法为民中传达党的关怀、传递检察温度、体现检察担当,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