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由云县检察院提起的杨某某失火引发火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职能部门干部等30人旁听庭审,部分法官、检察官到庭观摩。
2021年4月16日,杨某某在自家耕地烧地火时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过火面积386.4亩,其中过火防护林(省级公益林)面积236.3亩。经相关机构认定,防护林(省级公益林)林木损失1492株,蓄积5.7立方米,云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植被恢复规划设计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的复绿费用为人民币6256元。直至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前,杨某某对失火山林仍未采取修复措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云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杨某某对失火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云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法庭采纳,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判令杨某某在一年期限内按照《植被恢复规划设计意见书》补植复绿,如在期限内未补植复绿的,判令其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人民币6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