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案涉车位得到了执行,这对我们企业目前的发展太重要了!感谢你们!”近日,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吴某打电话给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
在此之前,该物流公司“打赢了官司”,却因未发现涉案房地产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一度处于终止状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发现该案确有财产可执行,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最终解了企业的忧心事。
2014年1月,云南某物流公司向昆明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停车位共84个,租期20年(2014年2月3日—2034年2月3日)并支付租金300万元。然而,租期未满,该房地产公司又将部分车位另租王某、刘某及某公司,致使该物流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车位。经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需向物流公司归还停车位的租赁使用权和停车经营权。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驳回执行异议后,另经多方查询,未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故执行处于终止状态。
“被执行财产未得到执行,导致资金困难,再加上疫情,简直是雪上加霜。”物流公司的法人吴某向承办检察官介绍情况时忧心忡忡。
“此案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建议恢复执行。”五华区检察院通过仔细审查后发现,该案确有财产可执行,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恢复执行。
今年3月,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进行讨论研究,对云南某物流公司提交的恢复执行材料进行了审核,确定涉案车位的租赁使用权和停车经营权归属于云南某物流公司,且案外人刘某、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已被驳回,该案确有财产可以执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并复函表示对该检察建议的内容予以采纳,已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局进行恢复执行。
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切实解决企业的操心事、烦心事、忧心事,助推民营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