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昆明

        昆明市检察院采用多元化和解模式促成邻里和解

        时间:2018-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于当事人之间积怨深、历时长,相邻关系纠纷向来是调解、和解工作的“雷区”。近日,昆明市检察院民行处采用现场多元化和解模式,促成一相邻关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当事人和解。

          安宁市县街王家庄村的祝某与肖某两家互为堂兄妹和邻居关系,双方房屋呈“厂”字形建盖,祝某需经过肖某门前道路通行至家中。2011年,村小组用上级拨款及村集体资金出资,将水泥路修至肖某门前两家交界处。因车辆通行影响肖某家安全,2013年4月肖某用空心砖将其门前道路阻断,祝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一二审及再审审理认为,祝某有权从肖某门前道路通行,但应补偿肖某3000元。祝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应当补偿肖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昆明市检察院民行处审查后认为,相邻关系纠纷通常系相邻各方积怨而生,通行、排水等问题仅仅是问题的表面,解开双方心结才是问题的根本,机械的审查生效判决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更无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已1年,距离堵路事件已过去整整5年,祝某家仍然无法从肖某门前道路通行。鉴于双方互为亲戚,有一定和解基础,民行处在先行实地调查双方邻里地形,走访周围群众的基础上,找准问题根源,摸清双方心里预期,分别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类似案件处理结果、继续诉讼可能花费的成本等内容,使双方均萌生了和解意愿。随即,民行处承办检察官采用“现场多元化参与和解模式”促成双方和解。

          群策群力,多元参与立公信。

          民行处请熟悉村规民约的村元老共同参加和解,在现场和解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德高望重的老者出主意、想办法,增强说服力。为解决双方均不愿意清理障碍问题,民行处协调村委会组织人员出工、出力,历时四个小时清除障碍,并由法警维持现场秩序,同时持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见证整个清障开路情况。

          即和即执,开展“三现”保实效。

          和解当日,民行处检察人员前往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安宁市县街王家庄村,现场组织双方确定出行道路位置、宽度及补偿数额;现场组织人员推倒窝棚、搬开柴垛、清理道路,确定肖某出行道路起点、途经点及终点并记录在案;现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拟定《和解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

          本案和解过程中,昆明市检察院民行处采用的“现场多元化参与和解模式”实现了检察监督刚性与乡土亲情柔性的相融并济,生动诠释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为民、务实、清廉”的办案风采,彰显了检察监督“司法为民”的本质特色。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