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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红河州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依法惩治妨害扶贫工作的犯罪

        3.全面加强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不当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执行活动不当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机制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范围为重点,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和一体化办案机制,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推进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强化食品药品领域监督,从严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深化农药经营、餐饮卫生等问题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维护食药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业务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4个。其中:行政单位14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本级)

        2.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3.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4.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5.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6.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7.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8.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9.屏边县人民检察院

        10.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11.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12.河口县人民检察院

        13.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14.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60人。其中:行政编制56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1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7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309人。其中:离休4人,退休305人。

        实有车辆编制89辆,在编实有车辆88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21,745.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192.23万元,占总收入的92.8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553.45万元,占总收入的7.14%。与上年对比,总收入减少186.94万元,主要原因分析: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98.84万元是省厅拨入的项目经费增加导致,其他收入减少485.78万元是由于地方财政拨入的办案经费及人员经费减少导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21,591.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250.72万元,占总支出的70.63%;项目支出6,340.30万元,占总支出的29.3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减少725.7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2021年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较2020年减少导致。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13个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250.7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675.9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较2020年减少导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3,530.2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7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720.4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28%。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35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13个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340.3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49.7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常规项目金额变动导致。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红河建设;二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三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253.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80%。与上年对比增加了93.4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正常调整导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7,528.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55%。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系统各项工作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开展检察业务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49.3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8%。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896.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3%。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系统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778.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5%。主要用于红河州检察院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28.77万元,支出决算为261.03万元,完成预算的79.4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51.49万元,完成预算的89.1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54万元,完成预算的20.4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存在预算不够准确的情况,特别是公务接待费,是在上年预算数基础上进行调减,但实际支出数受疫情和单位管理影响降幅较大;二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公”经费支出的相关要求,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1.32万元,增长0.5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020年、2021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7.41万元,增长3.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6.09万元,下降38.9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未购置车辆,2021购置了一辆车辆导致。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1.49万元,占96.34%;公务接待费支出9.54万元,占3.6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1.4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6.00万元,购置车辆1辆。金平县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购买了一辆执法执勤车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35.49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8辆。主要用于司法办案工作中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5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5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21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87.2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251.2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由于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及劳务费等费用增加导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办案用品购买支出、检查工作宣传等产生的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及车补发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4326.1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74.75万元,固定资产34973.13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3888.76万元,无形资产338.07万元,受托代理资产3451.43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854.92万元,其中受托代理资产增加2407.68万元(涉案款账并入行政账核算导致)、固定资产增加2462.74万元、流动资产减少168.03万元、在建工程减少875.7万元、无形资产增加28.2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3316平方米,账面原值833.52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57.02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07.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7.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0.3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72.2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1.32%。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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