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全力抓好各项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江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办案规模稳中有升。县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取得明显成效。共受理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74件9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9件7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1件171人,提起公诉93件113人,依照案件管辖规定上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11件14人。全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3人。挽回经济损失190.65万元。二是办案效果显着提升。所查办案件均为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特大案件, 以“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为工作方针,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新途径。三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服务群众。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宣传月”、“知识产权宣传周”与“举报宣传周”活动,深入到7个乡镇、两所学校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制作展板宣传挂图45幅,发放各类法律宣传材料7500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四是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为有效优化检察职能和检力资源配置,建立了以员额制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在整合后的业务部门组建12个办案组,承担司法办案职责,并合理配备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同时,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员额配置应当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的要求,将3名入额院领导编入办案组,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其他9名入额检察官全部配备到一线办案,司法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9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2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133.07万元。2017年度收入合计811.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1.5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当年收入基本情况,与上年度对比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944.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8.4万元,占总支出的59.11%;项目支出386.23万元,占总支出的40.8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当年支出基本情况,与上年度对比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58.4万元。比2016年度686.64万元减少128.24万元,递减18.68%,主要原因分析:首先本年度调出单位1人,退休1人,工资相应减少,其次司改上划省管后,原地方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及绿色经济示范区考核奖励取消,另外决算口径不同,原县级财政要要求,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办案业务经费列入基本支出,导致我院日常公务经费比上年度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2.8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7.1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86.23万元。比2016年度513.65万元减少127.42万元,递减24.81%,原因为:项目经费支出中除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外,因我院边境协查站建设项目已基本完工,导致“两房”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云财政法[2017]171、419号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195万元;
2.云财政法[2017]611号2017年司改单位本级财力项目经费项目支出55万元;
3.云财政法[2017]566号检察机关跨地区大要案协作经费项目支出10万元;
4.云财政法[2017]501号云南省检察院服装经费项目支出2.29万元;
5.云财建[2017]311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经费项目支出23.94万元;
6.2016年结转江城县人民检察院边境协查站建设项目资金项目支出1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4.6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比2016年度1100.29万元减少155.66万元,递减14.15%,原因为:人员减少,导致工资支出减少,办案经费与业务装备支出减少,“两房”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21.0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92%。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办公、办案业务经费、两房”建设项目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3.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主要用于人员的社会保障缴费养老保险金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6.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1%。主要用于人员的社会保障缴费医疗保险金等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32.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7%。主要用于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5万元,支出决算为26.43万元,完成预算的51.9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82万元,完成预算的60.0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61万元,完成预算的21.24%。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公务用车的改革,完善健全了制度,车辆运行费用总体大幅下降;我单位严格遵守厉行节约的规定,合理开支公务接待费。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32.11万元减少5.68万元,下降17.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74万元,增长13.6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8.41万元,下降69.9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我院注重加强对《云南省检察机关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执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开支范围,但因部分车辆老化,导致运行成本增高,公务接待方面严格遵守厉行节约的规定,公务接待费开支更为合理。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82万元,占86.34%;公务接待费支出3.61万元,占13.6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8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2.8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检察院办理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批捕、公诉、预防职务犯罪、民事行政等检察案件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6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6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7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有关部门到我院检查、指导、调研工作时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5.6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9.19万元,下降50.91%,主要原因:决算口径不同,原县级财政要要求,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办案业务经费列入基本支出,导致我院日常公务经费比上年度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检察业务的开展、印刷宣传材料、警示教育基地的展板更换、办公大楼的日常维护、业务装备的维修维护、购置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490.4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1490.49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87.7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87.74万元,主要原因购置检察业务装备。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7.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7.7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