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艳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艳丽利用担任昆明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信用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干预贷款授信审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