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李建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建美在担任云南省城投集团党委副书记,教投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理事会副理事长、昆明中营津桥科教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兴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