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政府原副处级干部龙正福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正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龙正福利用担任元阳县小新街乡党委书记、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