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县幼儿园从事种菜、打扫卫生工作的邓某某在幼儿园卫生室旁对就读的女童小花(化名,5岁)实施猥亵。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案发后,被害人小花有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表现,时常半夜惊醒,对异性感到恐惧,不爱与他人交流。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邓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人员,幼儿园在教职人员招录管理、幼儿看护照顾方面具有重大过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院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司法救助,支持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要求幼儿园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12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幼儿园已支付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损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监管、看护、照顾等机构失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向相关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主张权利,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本案系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被害人向管理失职的教育机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件,检察机关将刑事和民事两种监督手段结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例。
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校高中在读学生小斌(化名,17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缓刑。二审期间,小斌因高考报名需提供户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其交通肇事犯罪证明,教育部门按内部规定否决其报名资格。检察机关认为教育部门的决定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小斌的受教育权。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积极与同级教育部门沟通,提请人大对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召开行政争议案件听证会,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2021年3月,小斌顺利报名参加高考。
典型意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不当或错误执行法律的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本案办理过程中,三级检察院联动,积极作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有效帮助,通过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娇(化名,女,17岁)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去世后与父亲刘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4月,因家庭琐事刘某某持木棍将小娇殴打致轻伤二级,当晚又对小娇实施强奸(未遂)。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未遂)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两年六个月。因刘某某严重侵害小娇身心健康,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检察院与小娇亲属、村委会、民政局反复沟通,其伯父刘某甲愿意担任监护人,民政局为其提供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2020年10月,检察院支持被害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申请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法院判决撤销刘某某监护权并指定刘某甲为监护人。同时,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联系医院对小娇进行治疗。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属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境,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并通过提供法律、生活、医疗等多种救助,联合多部门开展综合司法保护。
虐待被看护人适用从业禁止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市幼儿托管班老师吴某、王某使用拖拽、殴打、恐吓、禁食等方式制止幼儿小涛(化名,2岁)哭闹,造成小涛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吴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未判决适用从业禁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吴某、王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侵害未成年人,为预防再犯罪,应当对二人适用从业禁止,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同时,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加强直属管理学校安全监管,强化师德师风教育。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适用从业禁止。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通过抗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院积极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督促教育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看护、教育等义务,为未成年人保护筑起防火墙。
入职查询制度落实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4月间,某县中学保安徐某某在其宿舍对该校初二女生小丽(化名,14岁)实施猥亵、强奸。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经查,徐某某曾两次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属于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依法不应当被聘用为学校保安。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校园安全问题,检察院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检查,从严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规范学校安保人员招录监管工作。教育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学校安保人员违法犯罪记录大排查,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招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呈现熟人作案率高、再犯率高、职业违法犯罪率高、受害人被侵害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教师、保安、校车司机等是性侵未成年人的高发职业,这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或熟人身份,容易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使得性侵案件更容易发生且更隐蔽。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加强入职审查,预防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这些职业领域,可以有效降低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的再次发生,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结合刑事案件办理,围绕督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深入分析案发原因,通过多种监督手段,推动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助推平安校园建设,把“大灰狼”挡在校园外。
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间,某县小学教师杨某某在教室内多次对多名女生实施猥亵。2020年8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案发前家长曾多次向学校反映杨某某对学生有猥亵行为,学校接报后自行调查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杨某某未被及时查处,直至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才案发。对此,检察院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全县学校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育部门首先对该校负责人给予问责处理,同时在全县范围开展督导检查,要求所有学校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联系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案或报告,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要依法追责问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不足。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伤害等情形发现不及时、救济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配备一套高效可行的发现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能够真正调动教师、医生等职业人士以及其他相关力量,通过为其设定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报告义务,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风险,实现既预防又治理、既发现又调查、既惩戒又服务的目的。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抓手,以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严肃整改,要求报告主体切实履行主动报告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及时发现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早婚早育公益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初,某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早婚早育有关。经调查,全县共有462户存在未达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情况,早婚早育问题突出,县卫健局未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县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早婚早育问题。县卫健局立即组织开展早婚早育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入户查处533户,行政处罚262件,罚款7.3万元,移交法院强制执行2件,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典型意义
早婚早育现象是我省部分地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与民族风俗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群众法治观念等紧密相关。早婚早育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容易引发强奸、伤害、拐卖、遗弃、虐待等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作为,针对早婚早育严重侵害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履职。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早婚早育现象,提升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酒吧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19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辖区内酒吧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饮酒引发多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检察院就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向当地党委及时报告,并向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当地党委高度重视,组织检察、公安、文旅、市场监管、教体等部门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活动,吊销涉事酒吧营业执照,在酒吧等娱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未成年人不得入内”标志,对进入上述场所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典型意义
立足执法办案,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职责的定位和使命。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个案办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深挖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场所管控、监管协作等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推动酒吧、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的整治,构建党委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